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宏德实业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宏德实业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2019)0581民初309

原告:韩城宏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QU0J

法定代表人:温增红。

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9790310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宏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恒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宏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2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宏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宏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韩城宏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