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兄弟吉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城市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010号
原告西安兄弟吉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城市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兄弟吉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吉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徐璐怡,被告西安高科城市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城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君、党韡,陕西宏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未经其同意下擅自拆除涉案智慧斑马线,导致原告的灯具及控制系统丢失,给原告造成损失,XX路XX线工程已于2018年5月投入运行,至2019年9月29日拆除时,原告已非该斑马线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原告本次诉请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拆除涉案斑马线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主体不适格,原告兄弟吉兆公司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兄弟吉兆公司可待明确本案适格被告后重新起诉,故对原告兄弟吉兆公司的本次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原告(需方)与浙江梧斯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方)签订《智能人行横道系统采购合同》。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西安豪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豪园照明工程有XX路XX线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路面开挖、灯具安装、电缆敷设等。随后,高新区XX路XX线投入运行。2019年9月,高新区XX路XX花园XX线因出现反光质量问题,造成噪声扰民,经市民反映,2019年9月29日夜间,高科城市公司对涉案智能斑马线开展整改工作,并对该斑马线进行拆除。 上述事实,有《智能人行横道系统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回复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驳回原告兄弟吉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兄弟吉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杨      博 审  判  员    童  晶  晶       二〇二一年 三 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