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285号
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864536X9,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天同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54,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仲坤,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73829806G,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市政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苟明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住咸阳市渭城区。
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85286.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并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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