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200号
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864536X9,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天同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54,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仲坤,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73829806G,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市政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苟明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住咸阳市渭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85286.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85286.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积 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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