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584号
原告:***北翔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宝鸡北方动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DXK654。
法定代表人:杨利丽,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系该公司造价师。
被告: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市政车队院内(无门牌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73829806G。
法定代表人:苟明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娟,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变霞,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翔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翔公司)与被告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路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罗小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宝兰、韩文婷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罗 小 玲
人民陪审员 韩文婷
人民陪审员 张 宝 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白 天 骄
书 记 员 李 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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