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5855号之二
原告: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烟青一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钦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亚东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街道姜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董事长。
原告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亚东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2元、保全费2620元,由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