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东防腐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亚东防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1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个体业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亚东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炜,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亚东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血管神经性勃起功能障碍的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诊断,最终选择了负压泵和药物配合治疗的方案,并在宝鸡、西安等医院继续诊断并一直延续该治疗方案。本案诉讼中经宝鸡中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鉴定,经鉴定该治疗费用也属于合理性、必要性的费用,同时认定申请人的生殖功能治疗尚未结束,对于具体的费用鉴定机构意见为“以临床建议费用为准”。医疗机构对于该费用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数额意见,但给出了治疗方案,根据该方案和实际情况足以推算出具体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支持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是错误的。一、二审认定申请人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数额均与案件事实不符,随意酌定减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应当再审。
亚东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即对20年的负压泵治疗恢复性功能的治疗费,系未产生的长期治疗费用,原审法院认为鉴于申请人恢复状况、医疗技术发展及物价水平变化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医学治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此不予处理,可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诉讼,并无不当。关于医疗费问题。对于申请人从宝鸡市健生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鹤安长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外购??费用共计2756元,原审法院认为该外购药是否为明确有效的治疗方式以及服用疗程,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并不确定与一致,故此未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关于交通费问题。申请人主张前往北京医治支出交通费2991元,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人就医次数、到医院实际距离、必要的人数等因素,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0元。该认定并无不妥。关于食宿费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到外地看病,由护理人员陪同,票据显示24天,伙食费及住宿费应当以实际花费作为主要依据,住宿费及伙食费共计5925元。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人就医的次数、必要的护理人数,参照宝鸡市政府发布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酌情认定申请人及陪护人员的食宿费为4760元[(7日×180元/日)+(7日×500元/日)]。是妥当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