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5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38。
负责人:王立民,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000515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华宇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48639728W。
法定代表人:黄永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连翠,女,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连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20)陕榆阳公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60万元及利息,对本案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负担执行费90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连翠、***名下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涉案十套抵押物申请查封,对被执行人王连翠、***名下XX路XX路XX号、***名下XX巷XX号、王连翠名下西沙西人民路南与常乐路西转角处-1申请查封,本院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未能进行处置,无对外投资信息,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郑硕
审判员张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绥绥
书记员吕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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