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榆林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民初10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二路华宇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榆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二路华宇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8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30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男,汉族,45岁左右,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榆林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20元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高清
人民陪审员边占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