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白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7民初114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街道办冯雷村白澄公路。
法定代表人田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陕西省白水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中湾盛世花园3号楼2-403室。
法定代表人郝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系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川县项目负责人。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其中100000元是保证金),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10月24日至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由二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为被告建设的洛川县贠家塬至访家塔通村公路五标段油路铺筑工程铺筑柏油路面同步碎石封层。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10月24日进行了工程结算,铺筑柏油路面总面积为96066平方米,封层总面积为24016.5平方米,总计1061529.3元,扣除保证金和沥青款剩余636529.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100000元工程款和100000元保证金一直不予清偿,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信息,被告**亦无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认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奚俊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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