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26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住所地:延安市XX街XX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923504514F。
负责人:纪文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酒店XX层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752147144F。
法定代表人:郝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XX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63。
法定代表人:高少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10161711。
被执行人牛芝萍,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109260061。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牛芝萍公正文书执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2019)陕延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牛芝萍立即主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牛芝萍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牛芝萍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牛芝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牛芝萍的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牛芝萍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责令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牛芝萍在所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尝债务或者以物抵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刘 森 虎
审 判 员 李 强
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师 捍 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