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刘东霖,系延安分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86980340P。
委托代理人:杜成勇,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904060315,(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延安明洲公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70666998L。
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2147144F。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6091714。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9101731。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延安明洲公民有限公司、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作出(2020)陕延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明洲公民有限公司、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明洲公民有限公司、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罚息793616.53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47400元。2020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履行案件款5053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29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秦 志 鹏
审 判 员 李 强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