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3635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信合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3664P。
负责人:赵小洲,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中湾盛世花园3号楼2-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2147144F。
法定代表人:郝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文化艺术中心院内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8410887L。
法定代表人:郝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川县延水关镇张家河行政村刘家河村。
被执行人:牛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建兴居民区。
被执行人:郝某,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一区。
被执行人:牛某雨,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牛某某、郝某、牛某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陕延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400000元及利息、罚息2603951.56元;2、公证费9000元;3、执行费72419元。2022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602执36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