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610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103181812。
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金健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郝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邮票市场收藏价值赔付原告49458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61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庞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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