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610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103181812。
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金健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郝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邮票市场收藏价值赔付原告49458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延安金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61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庞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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