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鑫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7484号
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盛兴隆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6YHH737D。
法定代表人:王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初中文化,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XXXX806181519。
被告:延安鑫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93404F。
法人代表人:马俊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盛兴隆租赁站诉被告延安鑫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盛兴隆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盛兴隆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29元,实际由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盛兴隆租赁站承担1529元。
审 判 员 李小莉
二0一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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