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鑫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延安市药材医药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02民初2175号

 

原告: ***,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003052810

被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建兴居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安市药材医药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药材医药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鸿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军,男,1977年10月17日,汉族,大专文化,延安市药材医药总公司总经理,现住地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710172613

被告:延安鑫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楼

法定代表人:马俊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药材医药总公司、延安鑫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4元,减半收取计5482元,由原告负担。

 

 

       孙新梅

 

 

 

二0一九年一月八日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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