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78号
原告: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向丽群,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汉族,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瑶,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红,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龙,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系被告同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计1484元,由原告陕西安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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