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2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龙,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龙,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安碧水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碧水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设立嘉宁万兴花园项目部、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案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案涉工程是否结算,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明翔公司嘉宁万兴花园项目部签订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该项目确系明翔公司承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明翔公司即为合同相对方”,理由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玉玉
审判员霍雨枫
审判员齐进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姜峰
书记员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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