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红,系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会强,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运输局,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李虎,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延安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20]延仲裁字第012号裁决书,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志丹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志丹县交通运输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5日出具志交发〔2021〕199号文件,承诺分期分批支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执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永虎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黄延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