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
被执行人:高伟,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
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高伟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高伟、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88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高伟、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延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