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3538号
***,**、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83600元及税金332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074元,本院依法从中提取执行费1154元,剩余案件款86920元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认为,本院(2020)陕0602民初47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35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