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530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54480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2869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33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2月23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7700元;2024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向我院执行专户缴纳案件款30000元。案件款377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本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该案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5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