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32执恢32号 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3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接本通知后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义务,该案总标的2903355元,已执行完毕部分案件款,剩余部分案件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664965.85元、案件受理费17215元及执行费3143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剩余案件款664965.85元、案件受理费17215元及执行费31434元已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32执恢3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