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恢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胜,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刘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5)青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4842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
1、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依法于2022年2月11日、2022年5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房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3、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4、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2年8月2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并询问其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执行到位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已经实施了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