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1执2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源,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8)鲁0781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与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944014元、逾期付款损失及案件受理费13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分别采取了2次网络查控,根据网络反馈的财产线索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109402.34元,已过付;名下无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无其它不动产及其他收益,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光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有效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5、2020年2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并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做的执行工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理解和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次案件执行到位金额为109402.34元。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有3个月的期限,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查控的财产已处置,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做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1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盛兆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