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46952861。

法定代表人:李光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翠,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凤,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