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5044号之三
原告:青州荣美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弘德路以东、益生元以南。
法定代表人:荣保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荣美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荣美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荣美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0元,减半收取12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