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8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22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全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