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民初45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宇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娜,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利,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03元,减半收取4715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何高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建科
书记员员 佳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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