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041号之一
原告:****节能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霞,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节能墙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节能墙材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计2388元由****节能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亮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一敬
书 记 员 王长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