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91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贸国际7号楼27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宇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艳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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