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3执762号
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价款本金203346.99元、诉讼费2344元、利息25537.2元,以及迟延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336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226632元,缴纳执行费3368元。对于其余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23执762号((2019)陕052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已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