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523执762-1号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3民初366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03346.99元,案件受理费2344元,执行费3368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院印)
联系人:袁宏博联系电话:1819XX6XXXX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