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3968号
原告: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稳航,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琪。
原告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普石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冯 浩
书 记 员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