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508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诉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景振宇
书记员 周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