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141号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508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1440.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1440.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1440.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景振宇
书记员 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