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7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白水圣亿达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1.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位于白水县XX镇XX园区有土地两块、房产两处,该财产已被多起案件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3万元,实现债权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执9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万全
审 判 员 张占民
审 判 员 吴志翔
书 记 员 张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