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0304行审4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严晓虎,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刚、苏高峰,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07277F。
法定代表人:罗建森。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9)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宝市国土陈监字(2019)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于2019年12月3日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应不予受理,但案件已由立案庭立案登记受理,故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申请对宝市国土陈监字(2019)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景兰芳
人民陪审员 乔红彦
人民陪审员 李文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 妍
书 记 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