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书彦,男,生于1969年7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l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原审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再审申请人任书彦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书彦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对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
本院审查后认为,2008年11月2日、12月4日,被申请人***分两次向申请人任书彦借款共计金额9万元人民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09年1月13日,2011年1月20日、2012年1月21日,***分三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共计金额1.2万元。对于以上事实认定,申请人无异议。2009年3月,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催告索要借款,因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催告还款的期限,且之后被申请人继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因此,原判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申请人未提交主张权利的证据为由,判令本案借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任书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书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