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04民初2632号
原告陕西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会展国际H座。
法定代表人陆洲,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彬礼,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西堡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4元,减半收取计4342元,由原告陕西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