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638号之六十九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天龙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673654346,住所地沂南县人民路中段;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邢西欧。
被执行人: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38185777Y,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双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1304××××03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