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保4号
申请人:沂南县天龙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人民路中段(正阳大厦四楼)。
被申请人:***,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朱**明,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双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38185777Y。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沂南县天龙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明、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沂南县天龙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下财产:1.*****、***、朱**明、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及相应数额的财产;2.*****在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1890万元;3.**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1000万元;4.**朱**明在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1534万元;5.**朱**明在临沂宝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60%股权,300万元;6.**朱**明在内蒙古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80.8333%股权,4850万元;7.**朱**明在察右前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90%股权,90万元;8.**朱**明在呼和浩特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00%股权,5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2022)鲁1321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朱**明、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及相应数额的财产;
二、*****在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1890万元;
三、**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1000万元;
四、**朱**明在临沂宝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1534万元;
五、**朱**明在临沂宝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60%股权,300万元;
六、**朱**明在内蒙古东***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80.8333%股权,4850万元;
七、**朱**明在察右前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90%股权,90万元;
八、**朱**明在呼和浩特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00%股权,5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