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629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30日生,住平邑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双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8185777。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敏
书 记 员 杨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