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龙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市龙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02民初9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拉尔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海通路38号。
负责人:吴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内蒙古涛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思佳,内蒙古涛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满洲里市龙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志,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拉尔区分公司诉被告满洲里市龙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做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满洲里市龙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处购买的价值56000元的油。原告呼伦贝尔市海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拉尔区分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满洲里市龙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处购买的价值56000元油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