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桂林市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民初1537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桂林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625X。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桂林市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2019年8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碧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