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桂林市自来水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114号
原告:**,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桂林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民主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
原告**与被告桂林市自来水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颖贞
书 记 员  王曼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