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657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沈牌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传梅,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206国道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善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613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鲁1311民初65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3606138元。2020年3月11日,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款项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3606138元的查封。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翕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