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1869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钱伟豪),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206国道与南外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善飞,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