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311民初28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206国道西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44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庄社区居委)及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罗庄街道)、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罗庄社区居委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罗庄社区居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30705.3元及利息(利息以1730705.3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中旬,罗庄社区居委应罗庄街道的要求按照上级户户通的精神,对社区内未硬化路面全部进行硬化。2019年9月11日,被告罗庄社区居委在工农兵俱乐部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对户户通未硬化道路进行硬化,并张贴公告竞标施工,第三人***成功竞标。中标后第三人***就开始按质按量的施工,于当年10月中旬顺利竣工。为了完善有关程序,2019年10月15日,第三人罗庄街道作为户户通工程的发包人,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作为户户通工程的承包人,双方就罗庄街道2019年户户通项目一标段及相关事项补签了《合同协议书》,协议对工程名称、地点、工程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又补签《罗庄区罗庄街道2019年户户通道路改造(一标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补偿说明:罗庄街道2019年户户通一标段(龙潭、于泉庄、罗泉庄-----等村)工程施工款项,除上级补助部分(交通局补助),剩余款项由各实施村居自行承担,罗庄街道不予负责。2020年9月28日,由第三人罗庄街道组织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伟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庄居委对路面工程进行收方及验收,最终确认施工方量为29285.88㎡并在《2020年罗庄区“户户通”硬化路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庄居委的时任村干部***(书记)、***(主任)、***、***、***共同给施工人即第三人***出具《证明》,证明该户户通工程虽然是罗庄街道和宏伟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及工程结算,但是实际是由***个人施工并全额垫资;付款方式由街道办事处每平方补助40元,剩余款项有社区居委会支付。2021年4月22日罗庄社区居委出具《证明》,证明了户户通工程计价:厚度10公分不含税价格为67.466元/m、面积为17660.27㎡,15公分为3517.73㎡、单价99.5元,20公分为8107.8㎡、单价为132.5元,总计面积为29285.80㎡。税票与招标费由村委承担。依照验收情况和罗庄社区居委的确认证明,罗庄居委户户通工程总价款为2615765.3元。第三人罗庄街道给罗庄社区居委拨付部分补助款,罗庄社区居委付给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宏伟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给第三人***885060元,尚欠1730705元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没有支付。2021年5月3日,第三人***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本案***,并书面通知被告方。债权转让后,***多次找罗庄社区居委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但是一直没有实现。
被告罗庄社区居委辩称,一、***无权仅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向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欠付工程款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明,该工程由宏伟建筑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及协议签订。可见宏伟建筑公司和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该工程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在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欠付工程款时,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的应是宏伟建筑公司,而非***,故***无权仅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向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欠付工程款主张权利。二、***没有资质而借用宏伟建筑公司的资质的以便于该工程合同的签订,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主张自己系实际系施工人,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提供相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据,可见***个人是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没有资质而借用宏伟建筑公司的资质的以便于该工程合同的签订,应认定该合同无效。三、***施工的路面混凝土强度平均值19.2MPa,不符合设计标准(巷道路面的水泥强度不低于C25),承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山东省村内道路硬化技术指南(试行)》中5.2.2规定:巷道路面的水泥强度不低于C25。因实际施工人***修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临沂鼎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针对涉案路面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结论:罗庄街道罗庄村通户道路硬化工程共检测路面厚度与混凝土强度两个指标:路面厚度设计值未知,故该项指标未做评定;混凝土强度平均值19.2MPa,不符合设计标准,该路面工程质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可见涉案工程合同不仅无效,涉案工程还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应对不合格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施工人***就主张要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额支付该工程价款,***未有相应权力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承担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提供证据中未有验收合格及结算单的证据。可见验收合格与否、结算与否尚未可知,即使验收合格,承包人也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就主张要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额支付该工程价款,***未有相应权力来源。原告***就更加无法通过债权转让继受该债权。所以原告***更无权起诉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五、***与***之间的债权转让对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为书面告知到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以及顺丰的快递单据的复印件,但是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回执签字处空白,顺丰快递单中收方签名亦是空白,故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以及顺丰快递单据复印件并不能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到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债权转让已通知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以该转让对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发生效力。综上所述,原告***无权起诉被告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人***述称,该工程实际由我施工,施工后我收到被告村委支付的工程款885060元,该工程款是***垫付的,我已把该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罗庄街道述称,罗庄街道不是原告所诉工程款的承担主体,涉案工程的款项由交通局补助部分外剩余由各村居自行承担和支付,交通局补助的部分办事处已经依约支付给宏伟建筑公司。
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应诉后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原、被告出示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材料,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9月11日,第三人***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户户通道路硬化工程,于2019年10月中旬完工。2020年9月28日,由被告、第三人宏伟公司、第三人罗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2020年罗庄区“户户通”硬化路面》(罗庄村)明细表中加盖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工程总量为29285.88㎡。2021年4月22日被告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主要载明:因该工程由街道办事处指定宏伟建筑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及协议签订,实际由***个人施工并全额垫资(厚度10公分不含税价格为67.466元/㎡,面积17660.27cm2;15公分为3517.73cm2,每平方单价99.5元;20公分为8107.8cm2,每平方单价132.5元;总合计面积为29285.80cm2)。税票与招标费用由村委承担。结合以上工程总量及约定的价格,核算后工程款总计2615765.41元。
2019年10月15日,第三人罗庄街道与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主要载明:“发包人(全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2019年户户通项目一标段,工程地点罗庄区龙潭社区、于泉庄社区、闫泉庄社区、罗庄社区等内容,同日又签订《罗庄区罗庄街道2019年户户通道路改造(一标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载明:罗庄区罗庄街道2019年户户通道路一标段(龙潭、于泉庄、罗泉庄等)施工款项,除上级补助部分(交通局补助),剩余款项由各实施村居自行承担等内容。
工程施工后,被告罗庄居委向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开具票据金额1009444.5元的增值税发票,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在扣除相应的税费后将882084元支付给第三人***。
另查明,2021年6月20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通书知主要载明:***于2019年8月承揽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道路工程,至工程俊工结算,居委员拖欠工程款、税款、招标费用共计1777740.88元,***将该笔到期债权全部转让给***。
再查明,2021年9月原告***以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鲁1311民初5138号,并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罗庄居委及第三人***、罗庄街道办事处对上级部门拨款的数额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首先,第三人***是否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本案中通过原告出示的2021年4月22日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以及第三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第三人***转款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第三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事实,由此,本院认定第三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上所述,第三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系其对权利的合法处分,被告辩称***无权处分涉案债权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涉案《债权转让通知书》已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顺风速运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已经知悉,***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依法发生效力,鉴于此,被告辩称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经查实,被告通过第三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转账,共计882084元,在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被告尚有1733681.41元未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730705.3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张涉案工程存有质量问题并提交了《检验报告》等证据,但原告对该报告并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出示的该报告仅对涉案工程质量等问题作出相应结论,但未对其损失进一步举证,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对其损失提起反诉,故本案对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存有质量问题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30705.3元及利息(利息以173070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88元,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