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桂康,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98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账户资金950000元资金,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4月24日,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XXX账户资金950000元资金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欢